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先后发布了多部司法解释,构成了公司法适用的重要依据。此处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五)为重点展示。
---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设立与出资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决议效力与股东权利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股东权益保护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注:以上摘录自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完整条文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