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 解释结构
共 **69 条**,分为九个部分:
| 部分 | 内容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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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般规定 | 第 1–2 条 |
| 二 | 合同的订立 | 第 3–10 条 |
| 三 | 合同的效力 | 第 11–25 条 |
| 四 | 合同的履行 | 第 26–31 条 |
| 五 | 合同的保全 | 第 32–46 条 |
| 六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47–51 条 |
| 七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52–58 条 |
| 八 | 违约责任 | 第 59–68 条 |
| 九 | 附则 | 第 6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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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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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摘录自该司法解释正式文本。完整条文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