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解释结构 共 **655 条**,分为二十七个部分,是刑事诉讼法领域最全面的司法解释。 --- ##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六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注:以上摘录自该解释正式文本。完整条文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