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典结构 共 **四编 306 条**: | 编次 | 名称 | 章节数 | |------|------|--------| | 第一编 | 总则 | 11 章 | | 第二编 | 审判程序 | 8 章 | | 第三编 | 执行程序 | 4 章 | | 第四编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5 章 | ---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注:以上节选自《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