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典结构 共 **十五章 266 条**: | 章次 | 名称 | |------|------|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二章 | 公司登记 | | 第三章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 第四章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 第五章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 第六章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 第七章 |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 第八章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第九章 | 公司债券 | | 第十章 | 公司财务、会计 | | 第十一章 |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第十二章 | 公司解散和清算 | | 第十三章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 第十四章 | 法律责任 | | 第十五章 |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注:以上节选自《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