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十二次修正案,最新为《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
## 法典结构
刑法分为 **总则** 和 **分则** 两大部分,共 **452 条**:
| 部分 | 编次 | 内容 | 章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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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 第一编 |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5 章 |
| 总则 | 第二编 | 犯罪 | 4 章 |
| 总则 | 第三编 | 刑罚 | 8 章 |
| 总则 | 第四编 | 刑罚的具体运用 | 8 章 |
| 总则 | 第五编 | 其他规定 | — |
| 分则 | — | 具体罪名与刑罚 | 1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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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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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分则(部分重要章节)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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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节选自《刑法》总则及部分重要条文。完整文本请查阅官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