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典结构
共 **五编 308 条**:
| 编次 | 名称 | 章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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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 总则 | 9 章 |
| 第二编 |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3 章 |
| 第三编 | 审判 | 5 章 |
| 第四编 | 执行 | 1 章 |
| 第五编 | 特别程序 | 4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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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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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节选自《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