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典结构 共 **八章 98 条**: | 章次 | 名称 | |------|------|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二章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 第三章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 第四章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 第五章 | 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 |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 |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注:以上节选自《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