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典结构
共 **八章 98 条**:
| 章次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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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二章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 第三章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 第四章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 第五章 | 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
|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
|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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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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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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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节选自《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