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典结构
共 **十三章 107 条**:
| 章次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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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二章 | 促进就业 |
| 第三章 |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 第四章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第五章 | 工资 |
| 第六章 | 劳动安全卫生 |
| 第七章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 第八章 | 职业培训 |
| 第九章 | 社会保险和福利 |
| 第十章 | 劳动争议 |
| 第十一章 | 监督检查 |
| 第十二章 | 法律责任 |
| 第十三章 |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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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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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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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节选自《劳动法》2018年修正版。完整条文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